第291章 租界发布新条例
第291章 租界发布新条例
3月20日,周三,《沪海公报》出了重磅专刊,多达四开64版,全文刊发了工部局最新推出的《租界刑事惩处条例》、《租界治安管理条例》、《租界工商管理条例》、《租界金融管理条例》、《租界交通管理条例》、《租界军事管理条例》、《租界民军自卫条例》等七部法规全文,再次把沪海给震了!
这七部法规是复旦大学四名法学教授辛苦一个多月的成果,虽然不能以法律的名义刊行,但实际上将在租界内起法律的作用。
郑钺曾经给李君豪说过,租界是特殊时期的产物,虽然目前是在外国的控制之下,但是不能模糊国家的主权和治权……
李君豪记得了这句话,因此在委托郑教授修订租界内的法规时就特别注意到了这一点,对于修订的结果以条例名义发布,既可以做到让现在租界的管理有据可依,也避免了以后可能会出现的政治上的麻烦,算是比较巧妙的一招。
此次专刊由经过了升级改造后的警局印刷所承印,采用专业的报用新闻纸,用德国海德堡印刷机、昂贵的固体油墨印刷,而且页数众多,为了不至于浪费,每份定价达到1美元或5个鹰洋,可谓是最贵的报纸了!
发刊初期,因为价格问题,几乎无人问津,但很快有人发现其中的价值,销量迅速增加起来……
当天下午,工部局就根据这些法规条例成立了租界最高裁判所,下设刑事、治安、民事三个初级裁判所,统揽租界内的各类案件审理;两级裁判所将会聘请专业的法学界专家出任裁判官……
同时,三个初级裁判所宣布,将于第二天开始,对前期积压的各类案件进行分批审理,依条例进行裁决。
租界当局的这番举措让沪海各界人士有些懵,不明白这是在搞什么,只有极少数人看出了其中的门道,并对于其后的案件审理抱以审慎的态度……
沪海之外的各地法律界人士得到消息后,纷纷通过各种渠道去求购这天的《沪海公报》,以便研究沪海租界发布的七部法规条例,以期衡量其法制力度。强大的需求量竟然将这本专刊给炒热了,后期甚至出现了加价抢购的现象,出乎了很多人的预料。
在这次的专刊发布前后,背后还有一些故事。
在出刊之前,不少人对定价和印量提出质疑,而李君豪却是亲自拍板,印量10万份、定价1美元或5鹰洋,卖不了就放着!
警局印刷所忙了三天三夜,才印出了首批的四万份,为此还不得不从其他租界印刷厂借了150名折页工帮忙,才赶在20日凌晨时完成了送报准备;而印刷所仍是三班倒,继续印刷剩下的六万份。
当时,大家都认为这十万份专刊至少要积压大半了,但随后的几天里,令人惊奇的事发生了——第一天的销量只有四千余份,第二天两千,第三天暴增到两万,第四天五万,第五天上午售罄!
在民国廿九年的沪海,仅卖报纸,五天销售额10万美元,是天大的神话!
<div class="contentadv"> 编辑部和印刷所的众人都被潘森局长的预见所折服了,而他自己却根本没有当一回事,他只是觉得这些条例的发布在这个世界的历史上会被记上一笔,一定要后世的人能看到,所以不能印太少了。
——
当天下午临下班时,李君豪接到了他在总领馆的秘书米莉娅的电话,说总领馆接到了亚洲舰队从海上发来的电报,说舰队将在明天下午一点左右到达沪海。
好吧,哈特上将这是要到了!
李君豪舒了口气,不知道这位来沪海的目的是什么,难道真的想把舰队基地设在沪海?那样的话对他这边是有利的,但从长远来看,并不是太好的选择。
特别是日本海军的遣华第一舰队也驻扎在沪海,虽然同美军的亚洲舰队一样都是些老舰,但日军派舰队增援可是比美国要快得太多了!
当然,说这些还为时过早,真正等战争要来时,最佳的方式是在开战前,舰队离开近海,借机把日军舰队也引离沪海;到时,进攻租界的日军没有舰队的帮助,在城市巷战中就占不到租界军的便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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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天上午,位于薛华立路中部的原苏省高院第二分院门前,围满了租界的记者们,这里已经被改造成了租界刑事裁判所,今天将开始审理之前被租界警局抓捕的罪犯们,各大报社都想要掌握第一手信息。
刑事裁判所的首任主裁判官郑钺负责今天的审理,他采用了集体审理的模式,第一次开庭就审理了白俄黑帮组织“俄罗斯总会”,就其走私贩卖军火、开设黄色营业场所、走私贩卖烟土、故意杀人、严重伤人、拐卖妇女、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等犯罪事实进行公开审理。
法庭的旁听席只有一百个,法警们刚刚打开门,蜂拥而入的人群就挤了进来,旁听席坐满了不说,连走廊通道上都站满了人,后面更多想要进来旁听的人已经根本挤不进来了!
因为现场情况有些混乱,负责法庭秩序的法警们不得强行拒绝后来者,甚至把法庭内过多的进入者给赶出去了一部分,这才使法庭秩序恢复到正常状态。
审理流程进行的很快,作为检控方的租界警局律政处警官列举出了大量证据,极为严肃的声称:“所有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,足以证明‘俄罗斯总会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犯罪组织,从成立之时起就对沪海租界治安造成了巨大威胁,两年多来伤害了多达数千名租界居民的合法利益……
“根据租界最新的《刑事惩处条例》,我们警方提请法庭,对该犯罪组织的首脑及主要骨干成员处以极刑,对其他有明确犯罪事实的团伙主要成员予以严惩……并且,没收这些人的非法所得,用以补偿众多的受害者…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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